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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Author:  Time:2022-05-14 16:24:41  Browse:

河北美术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及教育部《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为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建设一支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导师队伍,促进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士生导师指我校申请与外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我校在具有明显特色优势学科任教的专任教师中遴选。

硕士生导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教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0周岁,50周岁以下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系统讲授过本科生课程,能承担本学科1门以上硕士生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发表或艺术作品获奖,能够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根据学科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经研究生院审定,可选聘校外符合条件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从事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教师应填写《河北美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项目结项证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报研究生院。

第六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应严格按照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专家2/3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评审通过者作为硕士生导师候选人,填写联合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科研成果材料的复印件,报送联合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终审。

联合培养单位主管部门终审通过者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硕士生导师聘任证书。

遴选硕士生导师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每年四月份组织一次。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应重视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在思想情操、严谨治学、团结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为硕士研究生做出表率。

(一)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道德、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予以及时指出并批评教育;

(二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三)与研究生定期沟通,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科研情况等,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应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参与制订(修订)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和实施完善的研究生培养计划;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各环节的实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三)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其它培养环节的工作。在进行研究生专业课教学的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及二级学院开设研究生公共选修课。安排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及艺术创作等环节,负责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

(四)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制订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计划,配合学校做好论文选题、开题和中期检查等;负责修改、审定学位论文,把握学位标准,做出学术评价,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协助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重复率电子检测、抽检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对研究生在校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学位论文等成果进行学术规范、保密等方面的审查。对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协助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对其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和业务学习情况提出实事求是的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应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前沿和职业要求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落实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应与联合培养单位加强学术交流,团结协作,并不断总结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十五 硕士生导师必须严格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 考核程序

(一)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导师填写《河北美术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提供近两年来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依据《河北美术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及成果材料,并结合联合培养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对每位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导师进行考核。

(三)研究生院汇总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审批同意,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或终止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

(一)在我校或联合培养单位组织的评估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认真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影响的;

(三)在研究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五)经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评估,确认由于硕士生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两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参加遴选。

第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每年指导研究生人数不超过4人,在指导研究生期间,按指导一名研究生每学期50个教学工作量(依照《河北美术学院薪酬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计算津贴补助,由人事处审核,每年年底发放;涉及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事宜产生的差旅费,由研究生院审核,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硕士生导师的培养工作,对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学校在科研立项和社科评奖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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